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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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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計算我們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通常會有兩種狀況

    • 資料保存完整
    • 有缺少相關文件。我們就從比較單純的狀況先說明

    實際成本法│有完整文件,得以佐證實際成本

    一、計算方式 財產交易所得/損失 = 出售價格 - 原始取得成本 - 改良費用 二、應備文件 1. 當初購屋資料:購屋時私契、支付價款證明(契約書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支票、存摺或匯款單等影本)、稅費:仲介費、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等。
    2. 賣屋資料:賣屋時私契、稅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及搬運費等。
    倘若計算後發現你的財產交易是損失的狀態,你在未來三年如果有發生財產交易所得時,抵扣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未發生財產交易所得,也不可自當年度其它所得中扣除。

    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法│無法提出證明文件

    此種狀況出售房屋就得依財政部所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按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計算房屋出售所得。
    一、計算公式 財產交易所得 = 售屋房屋評定現值 x 財產交易所得核定標準率 二、各縣市111年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定發布「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需於今年5月申報的去年交易案件。
    其中全台300多個行政區有半數調漲,且幅度介於1%~6%。以高雄楠梓、新竹市和新竹縣竹北的漲幅6%最高。如以比重來看,則以台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的44%計算最高。
    6%的漲幅算是近三年比較高的水準,主要還是反映去年部分地區房價漲幅和交易情況。
    漲幅4%和5%的行政區各有30多個,像是新北的三峽、萬里,台南永康、安平,高雄三民、左營等;也有部分行政區是太久沒調,例如彰化二林和南投埔里。

    高價房屋

    個人出售下列高價房屋者,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X百分之十七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換言之為財產交易是損失的狀t出售價格X房地比×17%
    1、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
    2、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
    3、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台北市

    1. 區域

      房屋所得額比率(%)

    2. 全區

      43%

    新北市

    1. 區域

      房屋所得額比率(%)

    2. 板橋區、新莊區、三重區、新店區、永和區、中和區、土城區、蘆洲區

      38%

    3. 林口區、樹林區、汐止區

      36%

    4. 泰山區

      34%

    5. 五股區、三峽區

      27%

    6. 淡水區

      25%

    7. 八里區

      23%

    8. 深坑區

      22%

    9. 鶯歌區

      20%

    10. 金山區、萬里區

      19%

    11. 三芝區

      18%

    12. 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烏來區

      14%

    桃園市

    1. 區域

      房屋所得額比率(%)

    2. 桃園區、中壢區

      26%

    3. 八德區、蘆竹區

      25%

    4. 龜山區

      24%

    5. 平鎮區

      22%

    6. 楊梅區、龍潭區、大園區

      20%

    7. 大溪區

      19%

    8. 新屋區

      15%

    9. 觀音區

      13%

    10. 復興區

      8%

    參考來源

    其他地區可上財政部賦稅署網站(訂定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最後提醒大家!交易可能賺錢也可能賠錢,有賣屋的朋友別忘了報稅也是很重要的一的環節,申報綜合所得稅計算 “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時,可以先試算再選擇對您有利的申報方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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