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應繼分vs.特留分

應繼分是什麼?

應繼分是在共同繼承中,共同繼承人就遺產所得繼承的比例。法律若明定繼承人應繼承之比例,為法定應繼分,若許由被繼承人變更法定應繼分,以遺囑另行為指定,則為指定應繼分,但中華民國民法對此有限制,不得違反特留分之規定。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 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 與父母與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 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 無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根據上面民法的規定我們在下面舉幾個例子來幫助大家理解:

案例一

A有2400萬的房子,一個老婆,一個兒子,一個女兒,父母均在。今天A吃芋頭噎到死亡。

● A的2400萬的房子由老婆、兒子、女兒三人均分,每人取得1/3。

案例二

A有2400萬的房子,一個老婆,父母均在。今天A吃芋頭噎到死亡。

● A的2400萬的房子由老婆取得1/2,父1/4、母1/4(父母加總為1/2)。

案例三

A有2400萬的房子,一個老婆,有4個妹妹。今天A吃芋頭噎到死亡。

● A的2400萬的房子由老婆取得1/2,妹妹a取得1/8,妹妹b取得1/8,妹妹c取得1/8,妹妹d取得1/8(4個妹妹加總為1/2)。

案例四

A有2400萬的房子,一個老婆,祖父母均在。今天A吃芋頭噎到死亡。
A的2400萬的房子由老婆取得2/3,祖父1/6、祖母1/6(組父母加總為1/3)。

 

特留分是什麼?

法律規定凡是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有個最低的繼承比例,舉例來說:被繼承人因為重男輕女的觀念,而擅自在遺囑中寫出只有兒子有繼承權,讓女兒無法繼承。為了避免上述的情形發生,法律就規定繼承人皆有特留分的請求權。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 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 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 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根據上面民法的規定我們在下面舉幾個例子來幫助大家理解

案例

A有2400萬的房子,一個老婆,一個兒子,一個女兒,父母均在。今天A吃芋頭噎到死亡。假設A遺囑寫全部都給芳庭,可以嗎?
原則上可以,老婆可以拿到2400萬元。
若兒女主張特留分(應繼分1/3的1/2,等於1/6),兒子拿1/6就是400萬,女兒也是,剩下的1600萬元才是老婆的。

所以遺囑原則可以自由訂立,但不得違反特留分,以保障分不到財產的繼承人
(例:下圖的遺囑,不考慮其他因素,已侵害到其他小孩的特留分)

應繼分和特留分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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